從 香港01專頁及文章編輯把「拒絕急救」(Do Not Resuscitate / Do Not Attempt CPR)和「安樂死」混為一談,就可知道香港人至今對兩者的認識尚淺。
最簡單的分別是,前者是在病人垂死之時不施予大部分為入侵性的治療(如心外壓),讓他們安詳離世。這在香港完全合法,甚至也是醫護人員樂見的場面;但後者是由醫護人員進行「殺人」的步驟,道德爭議仍然很大,要進行安樂死的病人只能到外國完成心願。
在香港的公共醫療系統,要拒絕急救(或其他治療方案),病人可把意願告知主治醫護人員,記錄在案。可惜現在的系統未盡完美,希望社會能在認清DNR/DNACPR的意義後,推動政府改善相關政策,讓病人有尊嚴地離開人世。